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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第1期:“三侨生”升学照顾政策
文章字数:628
  开栏语
  为提高涉侨法律法规政策的社会知晓率,本报推出“清风护侨”专栏,连续刊载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学习、创业等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解释,引导侨界群众牢固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更好地保护归侨侨眷及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的正当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对参加高考的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实行录取照顾政策,加分分值为5分,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2023年修订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工作办法》规定,“三侨生”,指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考生本人为归侨学生,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申请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的起始时间为高考前一年12月1日(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到下个工作日),截止时间以省教育主管部门当年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为准(确有特殊原因的普通高考考生,可在当年普通高考补报名期间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应当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另,参加我省高中阶段考试的“三侨生”升学照顾政策,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商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乔正)